呼和浩特市1988年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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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菜包饭姐 管理员 回复于2023-12-01之前

1988年的十七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

2. 对生育超过计划的,要限制其子女入学、就业、住房等条件。

3. 对以外流、弃婴、私自收养等方式进行再生育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对超生的,要按照规定收取罚款。处罚金额一般为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几倍。

5. 对计划生育工作好的单位、家庭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表彰、荣誉、奖励金等。

6. 对计划生育工作差的单位、家庭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撤职、罚款、降职等。

7. 鼓励并稳妥推广计划生育技术,如节育环、避孕药、微波等工具和方法。

8. 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加强计划生育监察和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的具体计划生育政策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以上仅是呼和浩特市1988年的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