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收入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总体条件、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了申请资格、家庭收入和财产具体标准。
申请条件。明确申请低保边缘家庭需满足: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的生活困难家庭;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三个条件。对从严审核对象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家庭收入。明确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期限内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对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必要就业成本、因灾费用扣减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民〔2019〕102号)执行
第三章认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和审核确认程序。明确各程序办理时限和要求。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动态管理机制、监督与管理、权利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地市制定细则、适用范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