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修订的青少年犯罪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新修订的法律更加注重对青少年的关注和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青少年参与犯罪、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在刑事责任方面对青少年进行专门规定。
2. 强化预防和教育:新修订的法律强调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提出了建立健全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教育机制的要求,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各方面的努力,降低青少年参与犯罪的风险。
3. 引入专门的刑罚措施:新修订的法律明确了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采取了一些专门的刑罚措施。其中包括了对一般犯罪年龄下限的明确规定、特定罪行的刑罚限制和缓刑适用等,旨在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处罚。
4. 加强司法保障措施:新修订的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司法保障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提出了依法教育为主、追究刑责为辅的原则,确保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道主义原则。
总体而言,2020年新修订的青少年犯罪法意在保障青少年的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同时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采取更加合理和人性化的措施。这一修订对于推进社会对青少年的全面保护和关爱,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近期,微信公众号“团中央权益部”将陆续刊发系列推送,带您关注了解这部和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本篇为读者带来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教授的权威解读。
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的主要进步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这是预防法颁行21年来的首次重大修。由于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足,本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加清晰。
预防法的本次修订采取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步修订的思路,这有利于理清两法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立法空间交叉的问题。新预防法虽还保留了“预防犯罪的教育”等一般预防的内容,但总体上做到了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为中心,将有关监护、校园周边安全、对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的救助等条款移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同时也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专门学校等主要属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条款移入到了预防法之中。
二是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
新修订的预防法基本采用了各国少年法通行的“虞犯”概念,将“不良行为”界定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更加清晰的界定了“不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新修订的预防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严重不良行为”这一概念,将其更加清晰地明确为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9种行为。未成年罪错行为分级更加科学,有利于更加合理的细化相应的预防体系。
三是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
本次预防法的修订最大的进步是,尽可能完善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细化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教育与矫治,以尽可能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采取非正式干预为主的立场,明确和细化了监护人、学校和社区的教育、干预责任。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则采取了正式干预的立场,主要细化和完善了保护保护处分措施。具体表现为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九种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一条),并且较大幅度的完善了专门教育措施,包括专门教育的招生对象、专门教育的招生程序、专门教育的执行场所——专门学校的设置等。
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主要是增加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合适保证人与社会观护、罪错记录封存等相关规定。
本次预防法的修订总体体现了严密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管教体系的特点,对于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激活”与强制招生程序的引入是这一特点的直接体现。预防法的修订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是对当前民意和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我国近些年来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进一步体现,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诠释。